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金融监管分局、南川金融监管支局,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各地方法人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长安汽车金融公司、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重庆分中心、各直管村镇银行、各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重庆市银行业协会:
为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辖内城乡居民购车需求,促进汽车金融回归让利于民本质,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现就进一步促进汽车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相关金融机构应坚决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2号)等有关规定。(二)促进汽车消费金融提质惠民。相关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提振消费支持力度,增加减费让利资源投入,落实消费金融惠民措施,精准对接消费者个性化融资需求,丰富汽车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降低购车综合融资成本,提升汽车消费信贷的可得性和消费者的获得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三)强化产融协同服务汽车消费链条。相关金融机构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在发展战略和资源配置上加强与汽车厂商的合作协同,为汽车经销商库存融资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强化对汽车生命全周期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充电柱等附加品的融资支持,降低消费者在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四)优化汽车金融发展模式。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优化与汽车经销商合作模式,合理确定佣金比率,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以自身经营成本、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及质效为依据,做到成本可算,商业可持续。鼓励积极发展直客式汽车金融业务,积极将信贷资源集中在新能源车、以旧换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促进汽车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五)严格经销商行为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经销商持续性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督促经销商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全面告知义务。对涉及提前还款集中度高、投诉多、恶意推高佣金水平的经销商及时终止合作。(六)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要求,不得以高额返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真正通过提升自身服务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市银行业协会要加大汽车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行业通报,对发现的“高息高返”、异地违规展业等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共同规范汽车金融市场发展。(七)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相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汽车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加强汽车金融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潜在风险,弥补管理漏洞。定期对本机构汽车金融业务返佣费用支出、资产质量、催收情况、押品管理、汽车经销商合作、提前还款、投诉舆情等开展监测,督促“三道防线”及分支机构落实责任,对违规问题严肃开展追责问责。(八)加大“高息高返”整改。相关金融机构要推进汽车贷款业务“高息高返”整改,对照行业自律要求全面清理存量业务,停止对突破行业自律水平的新增商户准入,科学合理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加强内部财务监督,不得通过“咨询费”等名义或员工激励转移支付等虚列变通列支费用的方式返佣,杜绝“花钱买份额”现象。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收取或赠送相关合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礼品礼金,明确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内部机构及员工的惩戒措施,压实责任、严肃问责。(九)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贷款定价管理,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不得通过高返佣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选择性推介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及时修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关注服务内容、价格、双方权责等重要信息。(十)加强汽车金融业务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汽车金融业务开展持续监测和穿透式监管,督导辖区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自查整改。我局将依法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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